《〈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一、编制起草的过程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等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7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熊建辉带队对《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开展先期调研。7月17日,韩冰常务副市长在相关调研汇报上批示要求“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抓紧起草《实施细则》,同时进一步梳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做法,迎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按照批示精神,我委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各类政策涉及民营经济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并针对《条例》逐条分解细化。8月初《实施细则》(讨论稿)形成,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向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作专题报告,并向市财政局等39个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9月初,在全面吸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召开了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9月下旬,经市政府法制办初审形成了文本送审稿,提交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工委第三次审阅并呈送市人大领导。10月初,第二轮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后,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细则突出的重点
实施细则主要是在《条例》的框架下,结合《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全面梳理各类现行政策,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点:
(一)明晰发展责任主体。从领导机制、发展规划、考核评价、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等方面,明确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二)整合归纳相关政策。从现行我市关于土地、创新、创业、金融、用工、人才、市场准入、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各类政策中,梳理出适用内容并充实到条例框架下。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作了系统归纳和细化,全景展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内容。
(三)展现深化改革亮点。作为全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细则里绝大多数条款都是推进非公经济发展改革的具体举措。重点包括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健全做大做强做优引导机制,创新要素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多项政策措施。
(四)充实权益保障内容。除了详实的奖补政策,细则中关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实施“非禁即准”等、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建议、限时兑现奖补资金等权益保障内容,更体现法制理念。
(五)关注信息统计监测。首次以文件形式对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进行了梳理,明确了统计范围、统计指标体系、任务分工等,并对中小企业信息收集统计制度的建立提出明确要求,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撑。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0条内容,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以合政〔2014〕178号文件印发全市,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鼓励支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做优做强;对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的,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范围;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民营经济组织招用人员享有补贴;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管理人才和民营企业家的培养;落实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好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金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言之,《实施细则》是《条例》条款细化和充实,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是《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有力补充。特别是满足了社会公众对政策条款“一口式”的需求,内容较为全面,措施比较明确,将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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